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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區應急局、靜海區科技局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行為,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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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
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津政發〔2022〕1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是指天津市地震局依據建設單位的行政許可申請,根據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審定,確定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天津市地震局負責實施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除核工程、大型水利水電等國家重大工程、跨?。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國家重大工程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
第四條 天津市地震局負責進駐天津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以下簡稱政務服務窗口)的管理工作;負責成立技術專家庫、開展必要的現場巡查、組織技術審查、提出行政許可決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文明服務制等各項制度,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天津市地震局實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定、公開等活動,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簽訂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委托合同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到天津市地震局備案。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后,應向天津市地震局提出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申請。天津市地震局組織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并自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不含報告修改時間)完成技術審查工作。
第九條 技術審查完成后,建設單位方可向天津市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交申請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因材料不真實非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天津市地震局將依法撤銷。
第十一條 申請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加蓋公章,見附件;另附擬建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2份,加蓋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公章);
(二)技術審查通過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應附專家組名單)。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通過“天津市網上辦事大廳”申請辦理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全程實現不見面審批;也可至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線下辦理。
第十三條 天津市地震局政務服務窗口對建設單位提出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天津市地震局實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對更正內容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天津市地震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即通過形式審查后,應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政務服務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定與公開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審核確定無誤后,由政務服務窗口出具加蓋天津市地震局審批專用章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1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辦理結果通過政務EMS郵寄至申請人。
第十五條 自取得本項行政許可之日起10年內未開工的建設工程,應當提請重新審核,并根據審核意見辦理變更或延續手續。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審查等工作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十七條 天津市地震局負責開展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全過程的資料建檔、歸檔工作,確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十八條 個人或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天津市地震局上一級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天津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
行政許可申請表
建設單位 (蓋章) | 單位名稱 | |||||||
單位地址 | ||||||||
郵政編碼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法定代表人或 單位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建設 工程 概況 | 工程名稱 | |||||||
工程場址 | ||||||||
建設規模 | ||||||||
工程場地 類別 | I0類□ I1類□ Ⅱ類□ Ⅲ類□ IV類□ | |||||||
總投資額 | 萬元 | |||||||
地震安全性 評價單位概況 | 單位名稱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總技術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是否同意 公開報告 | 是£;否£;不公開理由:£涉及國家或商業秘密;£涉及知識產權; £涉及個人隱私;£其他(請詳細說明): | |||||||
技術審查組織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注:填寫本表時,應附上“擬建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正文:津震發〔2022〕44號_關于印發《天津市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wps